最近几天,省医保局发布《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一保险范围,统一待遇保障水平,统一管理服务的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是指诊断明确,...
最近几天,省医保局发布《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一保险范围,统一待遇保障水平,统一管理服务的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费用负担相对较重,适合门诊治疗,比住院治疗更方便的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等8大类20种疾病,以及儿童I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3种疾病。
根据规定,各设区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通知》实施前,已纳入各设区市但超出省规定范围的门槛病种可保留,相应待遇保障水平参照省规定的门槛待遇保障水平
待遇保障水平统一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保障,医保基金支付的优抚待遇按不低于相应住院标准执行起付标准按年累计计算,不高于单次住院同时,门诊两种以上疾病患者每年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严重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门诊和住院年度支付限额分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与特殊治疗无关的其他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特殊保障范围在门诊治疗门诊以外的疾病,医疗费用应当享受当地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两病特殊保障
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其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等范围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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